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200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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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第一条修改为: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,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,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二、第四条修改为:清镇市、开阳县、修文县、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。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。三、第七条修改为: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、建筑密度,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。编制详细规划时,建筑容积率、建筑密度应按《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》执行(附表一)。四、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,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,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。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。五、第十五条第二款第(三)项修改为: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;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,山墙面对纵墙面,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,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;山墙面不得开窗(透气高窗除外)、不得挑阳台,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;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,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,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。六、第十六条修改为:中高层以下住宅,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,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.6米×0.6米,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.8米。七、第十八条修改为: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,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八、第十九条修改为: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
(一)南北向布置,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30米;

(二)南北向布置,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0米;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4米;

(三)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,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ɑ得小于24米;

(四)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ɑ得小于13米;大于15米或开窗(透气高窗除外)时按本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执行;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(透气高窗除外)、挑阳台。九、第二十条修改为: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,南北向平行布置,间距不得小于24米;东西向平行布置,间距不得小于20米。十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,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。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。十一、第五十条第(一)项修改为:公共建筑、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《停车泊位指标表》规定执行。十二、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、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。作为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》第六十条。十三、第六十条修改为: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,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,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本)》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,均按本规定执行。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。十四、删除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》附表一的内容,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》附表二、附表三、附表四、附表五、附表六、附表七、附表八依序修改为《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》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、附表四、附表五、附表六、附表七。十五、附表七修改为:

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

号 建筑类别

指标单位

机动

车指标 其他车辆指标

1 旅馆、宾馆 车位/客房 11.52 餐饮、娱乐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33 办 公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.734 商 业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.765 体 育 馆 车位/100个座位 4206 影 剧 院 车位/100个座位 4207 展 览 馆 车位/100个座位 138 游览场所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.219 医院

医治、住院楼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.5310 独立门诊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311 综 合 楼 车位/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.8312

住宅

别墅、联排高档低

层住宅 车位/户

2

/

13 商品住宅 车位/户 11.5

14 经济适用住宅 车位/户 0.315 学校

中 小 学 车位/100名师生 0.43016 高等教育 车位/100名师生 25017 火车站 车位/高峰日每千旅客 3.5418 农贸市场 车位/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4备

(1)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,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

车位的最低指标;

(2)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、助力车、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;

(3)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%;

(4)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;

(5)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/10折算指标。

备注(1)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,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;

(2)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、助力车、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;

(3)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%;

(4)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;

(5)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/10折算指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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